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发表时间:2016-12-30 19:52:24 浏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上一篇:房产税改革如何走出方案选择困境下一篇:广东省地税局打造全国税法宣传示范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