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度机关,用于契合法律规则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则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民政部门依法注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下称社会组织),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历:具有公开捐献资历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捐献资历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历,且取消资历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历:违犯规则承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报答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应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制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承受不契合公益目的或违犯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展开违犯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承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则用途之外的;在肯定捐赠财富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历且不得重新确认资历: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从事、赞助危害国度平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