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曾结合发布公告,明白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消费、生活性效劳业征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征税额。
北京国度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此次生活性效劳业加计抵减力度加码,从10%进步到15%,理论上是进一步加大了减税降费力度,有利于为生活性效劳业企业减轻更多担负。
根据公告,所称生活性效劳业征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效劳获得的销售额占通盘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征税人。
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白,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征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运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理论运营期的销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征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注销为普通征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